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743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9�1日起施行。這是《條例》自1998年全面修訂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訂,確�2019年新修《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條例》聚焦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點問題,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措��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一�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過去對農用地之間的轉化缺乏制度性的約束,導致實踐中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條例》采�“長牙齒”的硬措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明確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二是規定開墾耕地驗收制度。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占補平衡”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三是規范和細化土地整理。明確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的相關要求、實施主體等,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四是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耕地保護負總責,國務院對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五是嚴格法律責任。加大了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耕地“非糧化”的處罰規定�
二�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
《條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只做加法、不做減���“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并針�“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一是保障農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民宅基地需求。二是規范宅基地管理。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核批準程序;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三�明確四項禁止針對性預�“合村并居”中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三、進一�優化用地審批程序
《條例》貫徹落實國務院用地審批有關改革精神,對農轉用審批制度作了優化。一是減少審批層級。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刪除現行條�“逐級”上報審批的規定。二是簡化審批材料。對原“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合并調整,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請,并明確農用地轉用方案內容。三是合并審批事項。合并辦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四、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入市”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2019���《土地管理法》一大亮點,突破了原有農用地入市的程序。《條例》對此進一步做了規范,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入市”制度,對于建立完善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主�細化了以下兩�:一是加強規劃管控。明確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明�“入市”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二是明確交易規則。規定土地“入市”需編制相應方案,雙方要簽訂書面合同,并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支付用地價款,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入市”土地使用權再流轉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43�.pdf